###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情形。此外,还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以及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等情形。
### 二、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1.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并非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需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 **康复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4. **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安装辅助器具。
5. **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
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程度支付护理费。
7. **伤残补助金**:
- 一至四级伤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低于伤残津贴则补足差额。
- 五至六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提出,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至十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