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3. 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比例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责任程度确定:
a.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b.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c.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d.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4. 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