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债务的划分原则如下: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2. 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3. 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4.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
夫妻共同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