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协议中的待遇、而且也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条款。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是否应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20-12-25 00:07:32
问题描述:
韦某在大三时到一家大型综超企业顶岗实习。由于实习表现突出,韦某与该企业达成就业意向,并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约定,服务期为2年,如果韦某提前解约必须赔偿公司2万元。至于协议中的待遇、福利等条款暂为空白,企业HR让她先签名,具体条款过几天再补上。韦某觉得自己是新员工,不好意思提待遇的事儿。“找个工作不容易,不敢要求太多。反正别人有啥咱有啥呗,差不了多少。”韦某便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正式上班后,该企业与她签订了劳动
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仅1年,而且也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条款。由于待遇与其他员工相差比较大,韦某在工作第二年便提出辞职。该企业提出,必须按就业协议的规定赔偿2万元。
韦某解决了与该家大型综超企业的纠纷后,在另一家连锁零售企业找到了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韦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韦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与该合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韦某走后,原连锁零售企业经营受到影响,要求韦某回企业上班。同时与韦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韦某回去,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请提出如下问题的解决方案:
(1)对于第一家大型综超企业的做法,韦某该如何处理才比较妥当?
并请分析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2)韦某与第二家连锁零售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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