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第一、医疗保险待遇
1. 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要求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且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 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要求住院期间。
3. 食宿交通费:标准为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要求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且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4. 康复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要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5. 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 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7. 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护理程度确定,要求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8. 工伤复发费用: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
第二、伤残保险待遇
1. 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2.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按月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4. 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6.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
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三、工亡保险待遇
1.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比例根据亲属关系确定。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1. 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照发工资。
2.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亡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