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要求商场立即送货并赔偿货物价款和运费408元,理由是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第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
更新时间:2005-03-17 18:50:14
问题描述:
2005年2月26日我在金时代家居广场看见一张标为:“迎春价,358,只限样板”的沙发床,于是付款并支付运费50元,并告之我在附近购买床垫后一同送货,当我在附近的金海马家具购买了床垫后,要求其送货时,金时代以货物价值值1000元以上为由(说价格牌放错了)不给出货,要求我再加500元才能送货,最终未能送货,并使我只好叫车送床垫支付50元车费,到今日为止,仍然以货物价值高于358元为由,需要我再加200元(由500元改为200元)才能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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