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婚后隐瞒情况较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举个例子: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
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
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意见如下: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母方患有严重疾病或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随父方生活。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但在某些情况下,如父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子女随父方生活时间较长等,可优先考虑。
4. 若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且他们有能力帮助照顾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5.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其个人意见来决定随父或母生活。
6. 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其中,婚前隐瞒精神病且婚后经治不愈等情况被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明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