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的手续: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看法;
(五)、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就
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他们需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协议书一式三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再次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及离婚协议书,确认符合离婚条件后,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颁发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的步骤包括:向双方核实个人信息及离婚意愿,告知他们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及应尽义务,见证双方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或按指纹(不会书写者按指纹),在结婚证上加盖“双方离婚,证件失效”的印章并退还结婚证,最后分别向双方颁发离婚证,并宣布他们已解除夫妻关系。
受理协议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
(一) 初审:查验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二) 受理:1.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2.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一式三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三) 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四) 登记(发证):在结婚证上加盖“双方离婚,证件失效”的印章,并分别向双方颁发离婚证,宣布他们已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