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承租人退店面时,已收承租人违约金7000元,但却不告诉我,而法院在认定其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要其赔偿我5000元的损失,这显然是判得不合理,请根据我提供的这些情况,给我指导指导,是否上诉能胜?
更新时间:2005-02-23 17:07:30
问题描述:
2月17日曾咨询过您,您在2月20日回笿说胜诉可能性很小,主要是因为合同没有规定物业公司一定要将我的店面租出去,所以没责任,但因为物业公司是已将店面租出去一年,承租人中途退租而不告诉我才造成我的损失,此案一审法院已判,认定物业公司不及时通知我,造成损失有过错,但又认定我要负主要责任,我认为这没有理由,因为这店面本是可以租出去的,我的店面位置很好,是物业公司不给我租出去,又不通知我,使我的店面空闲,这其中的原因是因为物为公司自己有许多店面位置较差,他们首先要保着自己公司的店面租出去。我与物业公司所签的委托合同明确规定:对其全权委托,物业公司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怎么可以说不要承担主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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