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退还乙方任何费用。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这样的合同能宣告无效吗
更新时间:2020-12-09 10:29:10
问题描述: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
违约责任;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
房屋拆迁范围的。2、因地震、火灾等
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3、业主中途出售此房或甲方与业主必须解约以及合同到期的,但应提前30天告知乙方另找房居住。(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三日的。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3、其他:。(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并不退还乙方任何费用。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三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壹百元。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或以任何理由中途退租的。6、未按合同约定超过居住人数及扰民的。7、不得私自领养任何宠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另租他人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三)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四)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五)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六)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租金,每拖欠一天需按每天200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滞纳金。若逾期三日仍不交纳租金的。
这样的合同能宣告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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