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如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等,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 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 购车票据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c.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d.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e.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f.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此外,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