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之日的前期物业费用,还是根据业主与开放商签订的购房买卖合
更新时间:2020-12-05 22:55:09
问题描述: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物业规定说物业费全额是13元/月,但是他们向所有业主收取的是半价6.5元每月(无论空置还是不空置),我认为1.他们的全额是6.5元对吧(这个价格是他们给正常的所有用户的收费)2.
物业管理法规定是按照全部的70%收取,所以他们给我们收取的是6.5*0.7的价格才对
他们的回复是:对于空置房物业费的交纳问题,因为各个省市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具体应以当地政策为准。例如武汉市,自从2019年1月1日后,就取消了“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政策,改为“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之日的前期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后的前期物业费用,由业主承担”。
所以,还是根据业主与开放商签订的购房
买卖合同中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章第七条第2小点“交房之日起,业主闲置房的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按全额缴交,公摊水电按50%缴交。
所以,我应该依据什么法条进行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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