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保险公司,如此代理!
更新时间:2008-04-05 17:37:55
问题描述:
06年6月朋友经熟人介绍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此保险对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加以了限制。保险中特别约定:保险人只对本公司《意外伤害职业类别表》中的1—3类予以赔付,对4类及以上不承担保险责任。此朋友为一微型货车司机,学历只是小学毕业。保险代理人在知道朋友所开车后在保单上的职业类别栏填写为:3类 微型货车司机。保单为代理人所填,投保人签字后交于保司审核,保司审核后加盖了公章。
同年8月底,朋友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事发后及时通知了保司,也不存在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及无有效行驶证驾驶等情况。但当家人向保司提出理赔时却被告知:“朋友的职业类别为4类以上职业,不属于保单上约定的1—3类。”可让人不解的是,当初为何该保司的代理员会把微型货车司机定为3类呢?保单上确实已填写了朋友所开车型,说明了朋友在买保险时已履行了自己的告知义务,但身为保险专职的代理人,不管当时出于何种目的,将本应是4类以上的填为3类让对保险知识认识有限的投保人签了字,而且对于这错误最终通过了保司的审核,对于保司内部出现的问题不能强加在投保人身上吧。
因朋友家人所托在网上为他们咨询一查才知,保险人代理人在填保单时双方都要诚实的履行告知义务,可保司不可能两面都是人呀!!投保人没履行告知义务拒赔,合理;但保险代理人没履行告知义务也拒赔,是不是太过霸王了。如此保险,如此代理!
请问:面临如此困境将如何处理?可以让保司按生效的合同履行赔付吗?还是只能付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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