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在这种情况下工行是否该赔偿劳动合同违约金?2、我工作了4年为什么只算2年,这合理吗?谢谢!
更新时间:2005-06-22 21:41:28
问题描述:
本人是昭苏县工商银行的一名员工,已在该单位工作4年,今年昭苏支行被撤销,但我与该单位签订的合同是3年(从2003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工行的说法是将资金与部分人员一同移交至当地信用社,至此我们与工行的劳动合同就算解除,工行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但信用社要经过考核后方会用人,而我不愿在信用社工作,对此工行只给我们2年的工龄工资另2年不算工龄,且未到期的合同说是已为我们从新安排了工作不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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