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黎XX对我公司进行起诉,我公司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责任大不大?2.黎庆标是以个人身份和我公司签定合同的,他租用我们的车用来春运盈利,是否属于非法?有没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对我公司的负面影响大吗?
更新时间:2005-01-30 15:34:15
问题描述:
律师: 您好!我是深圳市ZZ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施ZZ,现在有件案件想向您咨询一下,麻烦您了!事情是这样的:2005年1月14日,黎ZZ(承租方)和ZZ公司出租方签定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原因是黎ZZ要向五ZZ车租赁公司租用45座大巴,目的是运载某工厂工人春节回湛江过年,然后赚取一定的中间费.合同上写明了:45座大巴、5800元/趟(共两趟)、2月3日晚上一趟、2月4日早上一趟、违约金为租金的20%、黎Z和任ZZ(五洲汽车租赁业务员)双方都在合同上签了字并盖了ZZ公司业务专用章,签完合同后黎ZZ即向我公司付了2000元定金。当黎ZZ回去后(当天傍晚),我公司业务员任远在核对合同与业务登记表时间上有出入(业务登记表是之前公司另一业务员章安安与黎庆ZZ电话里所谈的内容的登记,业务表上登记黎ZZ的租车时间为1月25日、1月26日,事实上黎先生在签合同之前跟章安安谈的都是1月25、26日,并且什么都谈妥了就差没签合同,刚好碰到章ZZ有事回老家,她将合同委托任ZZ签办,但由于任ZZ的疏忽,又加上黎先生没有说明时间改变了),经过确认2月3日、2月4日没有黎ZZ所要求的车型可以提供,于是任ZZ即与黎ZZ取得联系,并把事情的原因告诉他,定金也送过去给他,但黎ZZ都拒绝了任ZZ,只是叫公司继续帮他找车。公司也很努力的在帮他找车,但价钱差不多的车没有,有车价钱一部车要差3500元,两部车要差7000元,合同上也约定了(如果一方造成违约,另一方支付租赁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公司也跟黎先生进行了多次的协商,他既不同意适当合理的增加租赁也不同意我公司对他进行违约赔偿,总是一句话:要么提供按时提供车;要么对公司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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