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会不会又因该公司于2004年3月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受理我的案件呢?2、我的确不知道该公司已私自解除劳动合同了我的劳动合同,他差我五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还有4000多元工资,我该怎么办?3
更新时间:2005-01-28 19:15:56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在以前的公司工作了五年,合同原本是2004年8月31日到期,但该公司于2004年3月私自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并不知情。另外该公司没有给我交社会养老金并一直拖欠我的工资,经多次索要未没有结果。我于2004年10月16日(我在不知道被该公司私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资料提交给了湖北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属于跨区受理,在湖北省仲裁委员会撤诉并在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立案,但被告知因该公司于2004年3月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时效已过为由不予受理,让我在15天之内向江岸区法院起诉,现在我已经到江岸区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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