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亲签订了自2018年10.01至2018.12.31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是否
更新时间:2020-11-22 19:49:33
问题描述:
本人父亲签订了自2018年10.01至2018.12.31的房屋
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继续租赁了两个月到2018.2.28止。房屋合同中约定“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如不按时交租金,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追收拖欠租金和拖欠金额每天5‰的滞纳金,并在壹个月内收回该物业。”2018年10月、11月本人父亲以现金形式交付了房款,房东拒绝给开发票。后因为经营资金紧张,后面三个月的房租没有按时缴纳,到了2019.2.25以信用卡转账形式一次性付清了房租。现房东起诉了本人父亲,要求本人父亲给付五个月的房租及自2018.3.1至起诉之月(2020年11月)共18月的
违约金。现想咨询一下,本人父亲是否有
违约责任?如果有,房东的违约金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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