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诉讼理由对原告是否有利。如不改法院是否能继续审理。
更新时间:2005-01-23 21:37:41
问题描述:
2002年12月车祸后左腿骨折入院,植入钢板,于2003年3月29是发现钢板断列,于同年7月在法院立案,2004年4法院要求做医疗鉴定,说否则案件无法进行。鉴定结果为非医疗事故,鉴定书写明怀疑是钢板质量问题。从立案至今,法院从未开庭。现法院以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将原医疗事故诉讼改为医疗合同诉讼..否则法院可以以不是医疗事故为由驳回诉讼.因同期医院发生六起刚板断列事件.且其中一例已做钢板质量鉴定,其为不合格产品,由于本人没有做钢板鉴定,法官要我们写一份调取已做鉴定钢板的结论的请求.但两钢板并不是同一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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