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一般是两种情况:
1. 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
2. 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
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 对于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等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机关。批准机关接到意见后应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进行审查。
3. 罪犯出监前,监狱应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与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同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4. 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原关押监狱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
5.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6. 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