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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赔偿。
4. 护理费根据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参照法医的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 交通费的赔偿以公共交通工具的收费标准计算,但特殊情况下可例外。
6. 必须到外地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等原因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7.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酌情赔偿。
8.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赔偿残疾赔偿金。
9.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情况等因素计算赔偿数额。
10. 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11.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12.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13.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经济补偿方式,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