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3.07平方米的不足面积是应以600元平方米价格退,还是以合同价格1280元平方米退还或者是两者的均价?有法律政策规定吗?
更新时间:2005-01-21 09:21:17
问题描述:
2000年我单位与开发公司签有协议将龙门小区10号楼605#面积为102.85(其中80平方米由单位出资购买后按房改价卖给我),增加面积部分(22.85平方米)按商品房价格自付房款,(每平方米1280元/平方米出售),2001年交付房屋时开发公司违反协议将我预定的605#出售给他人,经与开发公司谈判将506#面积为106.78卖给我,但因其结构没有原来的605#合理且又有西晒的缺陷,开发公司将增加的面积3.93平方米按600元/平方卖给我作为违约补偿。现在房产证办下来是103.71平方米,按有关部门规定开发公司应退3.07平方米的房款。 请问3.07平方米的不足面积是应以600元/平方米价格退,还是以原价格1280元/平方米退还或者是两者的均价?是按合同协议价格退吗?有法律政策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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