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
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
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如下: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随母方生活。但在母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未尽抚养义务或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等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
2. 若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获准许。
3.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若一方已做绝育手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或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有疾病等情形,可优先考虑随其生活。
4. 若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他们有能力帮助照顾,可作为优先考虑条件。
5.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来决定随父或母生活。
6. 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者,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者,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者,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比例。
8.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者可一次性给付。
9. 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 父母双方可协议由一方承担全部抚育费,但若抚养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足,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则不予准许。
11. 抚育费给付期限通常至子女十八周岁止。若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