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2年和另外两个人成立公司,借款股东持80的股份变更为法人并变更公司名称。这样合法吗?
更新时间:2020-11-18 10:24:49
问题描述:
我在2012年和另外两个人成立公司,成立时需要验资所以找的会计事务所帮忙验资的,验资结束后资金返还给会计事务所。其中一名股东和其老公以私人名义在2013年5月开始先后向别人借款本息共计410多万元。我和其中一名股东在2013年9月份都退出所有股份。借款股东持80的股份变更为
法人并变更公司名称。在2015年时债权人催债下,借款股东以公司名义担保其在2013年期间所欠债务。最后法院追加我和另外一个退出股东责任,理由是抽逃注册资金,应该承担欠款股东的所欠债务的责任。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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