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41,合同约定工资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明确具体工资金额)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20-11-04 12:23:22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2020-2-20入职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4-1,合同约定工资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明确具体工资金额),和公司领导约定工资为1.2万元/月(有聊天记录),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但实际仅发放四次公司,第一次8000元(6月下旬),第二次4000(七月下旬),第三次4000(8月下旬),第四次7000(9月下旬),公司解释此四次发放工资为预发工资,因本人个人原因,9月20日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5万元整,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加班时间双方协商,本人国庆期间,公司要求加班,本人不同意,与10月13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按照每月8000-9000元/月计算工资(截止9月30日),要求我返还预支工资1.3万余元,口头承诺我工资为1.2万元/月,剩余部分根据年终绩效考核发放。请问公司这样是否合理?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