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4.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5.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6.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7.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8.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9.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0.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