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所说的赔偿,根据什么法律条文?92年的劳动合同,适用什么地方性法规?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怎么判?劳动合同的诉讼是否是二审终审制?
更新时间:2005-01-03 11:08:59
问题描述:
我于92年与单位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02年受单位派遣出国10天,名义为培训,实际与工作并无关系,只是对部门中所有成员工作时间长,大量加班的补偿。未签培训协。04年我提出辞职。单位要我承担培训费,仲裁判单位败诉。现单位又上诉至法院。法院说,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提前解除要赔偿单位损失的。但我仔细阅读合同,按合同的条文,要违反合同方赔偿损失,而我提出辞职符合合同中的解除条件,并无赔偿的理由。目前与单位调解时在价格上很难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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