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为一建筑公司,2001年8月因为开发商亏欠我方工程款我方申请仲裁。仲裁进行中,我方与2001年8月20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8月29日缴纳了费用,法院9月3日下达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但是就在这期间
更新时间:2004-12-27 20:20:15
问题描述:
1民事保全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书是否同时到达,是不是前者9月3日生效后就到达了被执行人,这样的话开发商还交纳手续费用协助购房者过户,这样获取的房产证是否有效?我方应如何主张房产证无效?2开发商是否构成低价转让,我方可否行使撤消权?行使撤消权是否我们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胜诉之后才可以真正执行拍卖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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