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及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的证明;
3.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确认未患有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二、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时,需额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由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2.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仅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如为组织作监护人,则需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 如收养法规定需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应提交其书面意见。若为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则需提供弃婴、儿童进入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或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时,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时,需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以及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如适用)。若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还需提供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若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则需提供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或经过公证)。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四、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具体由哪个级别的民政部门办理取决于收养关系的双方身份及是否涉及涉外因素。
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携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养人的一寸大头像各一张,以及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