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现在外打工,联系不上,如他不回来,公司会不会报公安机关?他现在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已犯法?供应商的赞助费是否不合法?达到多少金额就要判罚?因开具发票的人不是他,他是否能开脱?
更新时间:2005-01-20 15:58:32
问题描述:
我弟弟是2003年6月进入一家超市做采购员,于2004年3月13日辞职,2004年12月中旬,超市突然发函到我家,通知我弟弟要于12月底之前回去办理尚未交接的业务,否则后果自负.经询问,原来我弟弟在任职期间,与能开销售发票的另一名公司员工合作,私分供应商交来的给超市的过年赞助费,具体金额大约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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