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我在本村具有选民资格。但是我没有参加村委会选举,那此次选举是否合法?如合法,但剥夺了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这个责任由谁来负?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诉诸法律需要哪些手续?这个适用《国家
更新时间:2004-12-22 16:46:15
问题描述:
村委会换届选举在11月23日公布选名名单之后,未了解本人情况,24日村委会其中三人以户籍不在本村为由去掉我选民资格。(我于86年办理自理粮户口到丈夫单位,94年任村支部书记至今年7月并村定妇女主任,但我不承认,不想再干什么了。并且我一直居住此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以农为生、尽义务。我也是此次换届领导小组成员。)去掉我选民资格后我一直找村委会交涉,村委会说需要请示乡政府再作答复。但一直未有结果。我于11月29日提出书面申请,认为在该村应有选民资格。其后又找村乡两级讨说法。12月8日提出严重抗议:“答复不要超过选举日,那样就侵权了。”在对本人选民资格有争议时村乡还是坚持己见,也不请示上级部门。(本人若有选民资格,就会多一个候选人,多一个竟争对手)就说我户口不在本村,属于非农业户口,从而认定我在本村没有选民资格,并且只作口头解释,也不出具书面意见。一直拖到12月12日下午乡政府才代替村委作了书面答复。我不服于13日到县人大、民政申诉,人大、民政完全否定乡政府的答复,让我拿相关文件回去再找村委会,乡政府根本无权答复,应由村委会出具书面意见,按程序办事。我当天立即赶回村找到村委,并出示承认我选民资格的文件,请求解决。可村委还是说请示乡政府再给答复,但是直到12月14日开始选举也未作答复。就这样,剥夺了我在该村应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4日下午我找到村委强烈要求下,村委才出具书面结果,还是跟乡政府一致认为我在该村不具备选民资格。我对结果不服,要求乡政府进行解决。乡一直不作正面答复,拒不解决问题。一直让我找上面,就是错了由上面来纠,以各种借口及理由,不按程序办事,对我百般刁难。直到16日下午乡长以个人名义出具:如我不服处理意见,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17日我又到县民政讨说法,民政找到乡长,并电话告诉其好好处理。但至今都没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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