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1、在我公司完全不知晓条件下,由于香港公司(合同乙方)走私,我公司是否属于单位犯罪?2、在报关所须的一切费用我司已在合同执行中全额支付了的前提下,乙方走私犯罪,我方是否有责?责任又有多大?3
更新时间:2004-12-19 23:45:39
问题描述:
律师 您好!我公司因上项目,曾于97年与香港一公司先后签定了三份进口项目相关设备、原料的合同,其主要条款内容有:1、由对方(香港公司)负责所需设备的采购、进口报关、运输、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的交钥匙总包工程。2、合同总费用内已明确包含进口环节所须的一切费用(如报关、增值税等)。3、合同特别约定,对方(香港公司)提供的有关单据(如关单、增值税票及商检单)必须符合海关、税务及进口商检等部门的审查、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4、合同特别约定若因对方(香港公司)进口出现的法律纠纷、概由对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由于我方当初不具备进口权,故又附加与市进出口公司(丙方)签有代理协议,并支付了代理费用。由进出口公司负责合同执行中的外汇支付、外汇核销以及进口单据把关。 合同执行后,设备、原料均于97~99年全数到厂、安装调试后投入正常运行至今。货物的质量、数量均无问题,只是因为在随后的凭关单进行外汇核销过程中发现对方(香港公司)欺瞒我公司,在报关过程中采取了低报、以及以港币替代美圆报关等违法手段进行进口操作,触犯走私罪刑律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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