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向您咨询的是:1)这4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该如何分配?我可以拿到多少?2)他父母有无权利得到分配?如果有权的话,按多少比例?3)我娘家名下的那处公房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
更新时间:2004-12-22 18:00:09
问题描述:
96年我结了婚,婚房是我婆婆以前单位增配给她的,但户主是我爱人的名字。他父母另有主处。(注:96年直至该房动迁,该房一直由我和我爱人俩个人居住)。2000年为了购买该房的产权,把我和他父母的户口迁入该处。(注:96年至2000年我的户口曾迁入过此处,后来迁出)。随后用其父亲的工龄和我爱人的公积金购买下了该房屋的产权,该房屋的产权人是我的爱人。(注:其中,他父母出资2000元,但无凭证)。以后他父母的户口一直在该处,而我的户口则迁出,转迁入我娘家名下的一处老式公房。(该公房为使用权房,且户主不是我)。2004年4月产权房动迁,得到43万元的赔偿金,现他的帐户上有24万而我的帐户上有18万。现在我们的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另注:该房屋动迁时,原本拿不到43万,因为考虑到我没有工作以及其母亲患有癌症故给予批准的。但当时签名时是我爱人一个人去签的,我和他父母都没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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