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单位领导多次口头要求我把贵重物品锁入柜中但是我工作以来,并未有书面文件通知。现在单位我所在部门以我保管不善为由要我承担70%的经济损失(据说是依据公司出差员工丢失物品的赔偿比例为参照并未有关于在公
更新时间:2005-03-03 13:53:41
问题描述:
2004年12月14日星期二上班后,我准备清点货物办理入库时,发现上海崇明中双港用户的摩托罗拉手机缺少1台。该用户共交检了5台手机,2台摩托罗拉A780手机,3台E680手机,缺少的是E680手机及其包装、附件。随后又发现江西宜春用户的东芝笔记本电脑(型号M30SE)只剩下电脑包,主机及包装、附件也不见了。我是检验员负责检验外购物资的外观及性能经多处查找后,始终没有找到,在查找的过程中发现门上有两个脚印而门框上积的灰尘也被人擦拭干净。经回忆在12月9日办理入库时将手机拿出来准备入成品库,因同用户其它的物品未发件,就将手机放在屋中一个纸箱上面准备货物发齐了后入库,如果件不齐就退回供应库房。同时清点了物资,当时东芝笔记本电脑还在,之后我就去办理其他用户的入库了。东芝笔记本电脑是进厂交检物资,12月8日已办理了入库手续,当时我让供应库房保管员把笔记本带到库房被告知快到发件日期,暂时放在我这里,到发件日期后再直接发给课题调试。而星期五下班时,我因笔记本电脑体积大未放入柜中,也未将手机放入柜中,直到星期二要办理入库时才发现笔记本和手机丢失。所丢失物品价值合计2万9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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