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办理委托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或死亡时的医院开具。如果户口本上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
3.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 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 死者的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 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
7.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 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
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 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需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等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6. 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
7. 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