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的伤势鉴定是否由公安机关依法取证来做鉴定或有义务通知被害人去做鉴定。如被害人因不知情而未能亲自做鉴定时是否会因缺少鉴定结论而证据不足不能结案。
更新时间:2004-12-13 21:57:22
问题描述:
2004年8月22日晚9点钟左右,本人在矿区附近的公路旁因见义勇为被人用砖头砸伤左额造成左额额骨开放性骨折,脑挫裂伤。现被告人因故意伤害已被检查机关起诉,近期内要开庭审理。但本人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对本人所做的伤势鉴定有异议,(因公安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与送达给本人的结论通知不相符)现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为此,本人想了解公安机关在对被害人做伤势鉴定的程序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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