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合法吗?我在医院不间断工作24年,医院既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办理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现在我可以依法追索吗?医院与我所签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计算?如果
更新时间:2004-12-12 22:31:53
问题描述:
我叫邹中国,65岁,76来石堤医院做临时工,78年因工负伤,99年经劳动部门鉴定为5级工伤,同年单位依照县政府文件与我强行将我辞退。2001年单位会同当地政府,卫生所与我签定协议一份,按协议分清退和伤残补偿我8000元终止了与我的劳动关系。我只有初小文化,不懂用相关法律保护自己合法劳动权力。当时我没有表示异议,只知道医院这样做并不我真实意图的反映。通过好心人的提醒才知道医院这样做严重侵犯我合法劳动权力。无奈2004年7月我才向县劳动局提请仲裁,劳动局8月向我做出“过时效不予仲裁”。2004年8月底将石堤医院告上了法庭。11月法庭又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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