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三)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
医疗事故处理中,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一般计算方法如下:
(一) 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 = 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18岁—年龄);
(二) 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 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20年;
(三) 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 = 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20年—增加岁数);
(四) 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 = 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