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妻子的单位的资产算不算是国有资产,如果算,那么该单位的人员应该怎样安排?如果不算国有资产,和人民银行之间的纠纷该怎样解决?
更新时间:2004-12-22 00:30:39
问题描述:
我妻子的单位是于1995年成立的,名称为信用社业务发展服务中心,其主要业务是处理全疆各地信用社之间汇款所存在的汇差,同时负责信用社汇款业务的监管。自2002年初开始由于全疆各地的信用社转为电子联行,妻子单位的业务量下降,直至停止。并定于2002年底停止业务,注销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支行,认为当时(1995年)成立该机构时,以及各地信用社向信用社业务发展服务中心上交保证金,是由人民银行下文要求执行的,所以妻子单位的资产以算作国有资产,但是信用社业务发展服务中心成立至今人民银行没有任何形式的投资,同时在成立之初,就在文件上明确规定信用社业务发展服务中心是自负盈亏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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