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若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未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的情况,法院可直接认定构成侵权责任,无需通过司法鉴定。
3. 若患者出现损害,且存在以下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对于这三种情形,法院同样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无需司法鉴定。
4. 医疗机构若欲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需提供反证。同时,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事实,需要患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