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官司该怎么打
更新时间:2004-12-05 23:56:45
问题描述:
我叫熊**学,原为云南省**公司职工,单位于1995年分配了一套位于**路7幢2单元102室面积为 38.1平方米的住房给我。后来国家实行了住房改革政策,于是单位让我写申请购买该套住房。我于2001年11月21日填写了职工购房申请,于当日经公司签章同意并订立了《职工购房合同》,该申请及合同于2002年4月1日经安宁市房改办和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审核盖章后生效。于是我于2002年5月8日带上购房申请及合同到**公司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清了购房款(有交款凭据)。最后于2002年5月10日,按规定带上经过审批的《申请书》和《购房合同》(契约书)及付款收据到建设局房管科依法领取了该套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了该房的完整所有权。然而,在此期间。**公司经理刘**不顾房子已出售给了本人的事实,带领一伙人在我家里无人的情况下强行撬门进入我的住宅,将我家里的财物洗劫一空(家里所有财物至今下落不明)。并在我依法领取了该房的房产证后,又假借公司退休职工卢**同志的名义到建设局重复办理了该房的另一份房产证,造成事实上的“一房二卖”。本人不服,于2002年12月31日依法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了**公司。审理中,卢**同志出庭证明:“该房他从来就没有出钱购买过,也从没见过以他的名义办理的房产证。在开庭前的某日晚上**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找到我,要我照样抄写一份购房申请,落款时间为2002年2月2日,比实际书写时间推前了约一年”。还要求追究弄虚作假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本来事实已经清楚,建设局房管科还我的房产证就可以了。但是,问题在于庭审证据显示:事发后,建设局要求我交回房管科的本人的房产证,已经被他们在我豪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加盖了注销章。因此,人民法院以“民事审判庭不具备让行政部门恢复熊朝学的房产证的权利”,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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