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若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a.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b.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c. 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完整有效的病历;
d. 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 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若材料不完整,会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材料。若材料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于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伤情复杂的案件,鉴定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