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每月20日支付抚养费1000元,之后不需付抚养费及房贷,可否同时起诉孩子更名?
更新时间:2020-09-16 15:16:20
问题描述:
我与前夫因感情不和,在2019年8月
离婚,2017年4月育有一子,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每月20日支付
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成年2015年9月领证,10月使用我名下公积金贷款购房,当时购房款为47970元,首付10970元,公积金贷款37万,目前每月20号需还公积金贷款1610元,现在还有本金加贷款34万左右未偿还。本来约定离婚后房产出售,出售期房贷一人一半,也就是每月一人承担房贷800元,因疫情及房子本身楼层影响,房产很难售出。但是到现在为止,男方拖欠抚养费及房贷合计10870元。现在想起诉,因为其现在拖欠表现,想要求用一半房产来抵抚养费,之后不需付抚养费及房贷,可否得到法院支持?离婚一年期间,他也未曾看过孩子,可否同时起诉孩子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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