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
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通常是由母亲抚养。但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也可考虑由父方抚养:
1. 患有
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权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在判决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成长,而另一方有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5. 双方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他们有能力帮助照顾的。
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父母双方对其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此外,父母双方也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抚育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于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通常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会继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