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
更新时间:2004-12-01 00:29:49
问题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失效日期】【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2001.09.21【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1.09.3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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