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个月后,女方后悔不同意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还回5万元,请问男方可否以女方已收了5万元人民币来作为离婚的依据,如果女方不离,男方可以起诉女方吗?如果是男方要求要离婚,而女方不同意,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女
更新时间:2004-11-24 22:07:43
问题描述:
我一个朋友,与其丈夫已拟好协议决定离婚,由男方支付女方八万元人民币,小孩由其父亲抚养女方不支付任何抚养费和教育费用。双方到民政局办离婚时,却因小孩的户口未上延迟未离成,之后,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女方写收条。女方拿了5万元并写了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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