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后我查了合同法,我是这样想的:1、胡与汪儿媳起草的第一份合同因有这样一条: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因汪没有签字,所以合同不生效。2、胡在合同没生效时就付给我五千元转让费并入住装修,应当预见到假如合同
更新时间:2004-11-25 16:29:04
问题描述:
我将门面房转租给胡,商定转让费壹万元,我和房东汪的合同至2005年底,胡想直接和汪签定合同至2006年底。因汪外出探亲未归,一直代其打理租房事宜的汪儿媳潘与胡共同起草一份租房合同,期限从次日起至2006年底,胡在合同上签字,潘未签,只等汪回来后签字,也未交纳任何订金。3日后,胡为节省时间与我协商付我五千元钱让他先入装修,并给我另打一份欠条,写明剩下五千元等合同签为生效后付清。十日后汪归,但在此期间胡听到该房所属公司破产有可能拍卖的传闻,虽然我告之他买卖不破租,汪也说保证其在租期内房子不会提前收回,但胡不愿汪在先前与潘起草的那份合同上签名。后胡又在原合同上加了条赔偿条款,汪只愿意在新修改的合同下与胡签至2005年底,后来又表示在原合同下也只愿签至200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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