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在谁?2、所欠采暖费该由我承担吗?3、如果到法院起诉是告供暖公司,还是告杨主任?4、如果起诉的话,费用大概多少?
更新时间:2004-11-23 11:09:33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3年5月购买了于洪区二手住宅一处,交易后,留有卖方八千元采暖抵押金。并于6月17日本人、卖方一起到交易房屋管区的供暖所杨主任处办理采暖费清算和过户手续,当时经杨主任核实查证卖方共拖欠采暖费7616.00元,但杨却承诺只须交纳2436.00元即可,本人质疑,但杨主任说一次性补齐拖欠采暖费有优惠,本人便将2436.00元补交上,开有发票,并被告知采暖费已经结算清楚,无拖欠!本人便把剩余房款交还给卖房方,随后签定了新的供暖合同! 今年供暖开始,所在小区新的供暖公司于洪区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即杨主任所在的原于洪区第二供暖公司改制而成)却说交易房屋仍有6000.00元的采暖拖欠款!本人找到了于洪区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进行交涉,总经理听后说此事责任在杨主任,属于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失职,让我找杨主任本人解决(杨主任已调到相邻供暖所),与公司无关。并答应房屋如果没有买卖的话所欠采暖费可以先不交,但房屋产权有变动的话,拖欠的采暖费还得由我承担! 也与杨主任沟通过,他仍说采暖费已经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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