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养老金待遇政策: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 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2.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3.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提供支持。
二、被保险人符合一定条件后,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些条件包括: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三、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则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四、对于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但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将不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以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对于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放,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七、被保险人死亡后,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同时,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这一最低标准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若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将按照最低标准发放。
八、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此外,对于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以及采用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同时,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