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把我们的公司视为合伙企业肯定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我们出资人又叫做股东,并且有董事会,这种说法就不正确了吧?2、如果把公司视为合伙企业,那么上诉债务应该如何处理?(是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还是另有
更新时间:2004-11-16 14:49:12
问题描述:
我与朋友(共3人)合伙出资开办了一个公司,开办之初没有合同,但是有口头协议,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最初我们的出资比例为(我28:甲36:乙36)。由于经营不利,公司面临解体。但是公司有3.7万元的欠款,由乙出面向我、甲和另一个人借的,没有欠条。由于有外人,当初没有计入各自的投资总额里,声明如盈利,先归还这部分欠款(我:0.2万元,甲:0.7万元,乙:2.3万元,外人:0.5万元)。现在要解体,他们要求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欠款,即我承担3.7万元的28%。由于当初的欠款是量力而为,他们也没有说为我先垫付,只是说是向个人借款,但是现在却说是为了公司的发展而借,属于公司共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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