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应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04-11-15 23:15:07
问题描述:
今年六月初,原告对父母谈及想在武汉购房一事,并请父母有机会了解一下武汉商品房的市场信息。六月中旬,原告父母二人偶尔从熟人谈话中了被告开发的项目光谷陆景苑有期房销售,于是在6月19日,二人找到该项目的营销中心(售楼部),其工作人员接待并带领他们参观了施工现场。6月20日上午,原告父母再次到被告营销中心进一步了解房屋情况,售楼部工作人员再次接待,并催促说服原告父母二人办理认购手续。原告父母说明是儿子要购房,自己只是来了解一下;工作人员则反复说动其先代签了认购书,并要原告父母代付认购定金。当时,原告父母并未带钱,工作人员既提出由公司派专车随其回家取钱,并先开好收据,随车送原告父母回家,从原告母亲手中收取了现金10000元。当晚,原告从电话中知道以上情况,当即告知父母自己现在不急于购房,只是想多了解一下房屋信息,以便对比选择,要求父母取消协议,追回被告收取的款项。第二天(6月21日)上午8时,原告父亲即去被告公司售楼部向售方代表表明了原告的真实意思,应被告方要求,又在第二天送去了书面通知。 之后,原告方多次找被告要求退钱,但被告以“公司办事流程”为由,直到2004年10月10日才退还原告现金9000元,并以原告违约为由扣留了1000元作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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